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赛赛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韩赛赛,男。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培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赛赛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赛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赛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赛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赛赛负担。审判员  张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