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冉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冉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每月55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月18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