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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文清与刘杰、姜道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清,刘杰,姜道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张文清,男,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刘杰,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姜道安,男,汉族,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清与被告刘杰、姜道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