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良、王某、杨某安诉被告商丘市信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良,王某强,杨某安,商丘市信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吴某良,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强,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安,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信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园区双八镇双八派出所北侧105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宋某益,经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商丘市信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吴秀侠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312**号房产、王志强所有的商房地字第1040**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信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吴秀侠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312**号房产、王志强所有的商房地字第1040**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