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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候培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培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培杰,货车驾驶员。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培杰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候培杰通过QQ聊天工具结识了被害人尹某(1996年6月19日出生),后被告人候培杰以揭露隐私并告知其家人等手段对被害人尹某实施威胁,先后七次将被害人尹某带至邳州市运河镇镇北二路顺风宾馆、新沂市草桥镇君豪商务宾馆等地与之发生性关系。2014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候培杰在邳州市运河镇镇北二路顺风宾馆内与尹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候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培杰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候培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候培杰多次奸淫未成年少女,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培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启     银审 判 员 丁     建     平人民陪审员 杨士军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