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易文杰受贿罪,易文杰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275号罪犯易文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医院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文杰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患有高血压(III级)等疾病,湖南省岳阳监狱于2007年2月5日起,先后七次决定对其予以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4月4日,湖南省岳阳监狱作出对罪犯易文杰执行收监的决定。其被收监后,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易文杰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易文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易文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文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綦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