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文岚因与被上诉人罗湘军、曾镜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岚,罗湘军,曾镜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岚,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湘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镜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文岚因与被上诉人罗湘军、曾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文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岚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文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