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金才,清丰县司法局高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振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