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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宝春与林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春,林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林宝春,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寿生,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宝春与被执行人林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宝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林寿生有一套房屋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鼎盛花园SZ53、54、55号D幢某房屋,2014年11月20日本院已对该房屋予以了冻结过户手续。又经到被执行人辖区内的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林寿生所有的上述房屋,本院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拍卖程序还需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