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赵XX诉被告赵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xx,赵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3号原告周xx。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江xx。被告赵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赵xx诉被告赵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赵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所有的林权证书分别为长林证字(2004)第2200079484号、长林证字(2006)第2200345748号座落于长岭县光明乡欧力岗村二.三社西甸子面积为24公顷杨树、长岭县光明乡欧力岗村顾家店东面积为36公顷的杨树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xx、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xx所有的林权证书分别为长林证字(2004)第2200079484号、长林证字(2006)第2200345748号座落于长岭县光明乡欧力岗村二.三社西甸子面积为24公顷杨树、长岭县光明乡欧力岗村顾家店东面积为36公顷的杨树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查封期间禁止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禁止办理任何产权过户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于桂莲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