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姣龙与龙治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姣龙,龙治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唐姣龙,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曾卓娟,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治钢,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原告唐姣龙诉被告龙治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赖浩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帆、人民陪审员谢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姣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治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姣龙诉称:唐姣龙与被告龙治钢系朋友关系,2005年8月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在2005年8月25日至2005年10月5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分4次共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1%。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至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6334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到2014年10月8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分四次借款共计1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没有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唐姣龙与被告龙治钢系朋友关系,2005年8月被告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在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1万元,2005年8月25日借款6万元,2005年9月23日借款3万元,2005年9月23日借款5万元。被告于2008年1月2日将四次借款共计15万元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在2012年8月12日对借款进行了确认。借款约定月息1%。原告每次均如数将借款交给被告,但被告收款后,从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至今也没有归还原告的本金,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6334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到2014年10月8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唐姣龙与被告龙治钢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实成立,借条真实有效,原告按约定将款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163340元的诉讼请求是根据原、被告的约定按借款时间、金额分段计算,因为月息1%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治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6334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到2014年10月8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龙治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