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韩学良与平泉县宝利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良,平泉县宝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号申请人韩学良被执行人平泉县宝利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人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执非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非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