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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肖常娴与李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常娴,李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肖常娴。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文生。被告李江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双明,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常娴与被告李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江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常娴撤回对被告李江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常娴负担。审 判 长  肖卫华审 判 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依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