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肖常娴与李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常娴,李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肖常娴。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文生。被告李江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双明,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常娴与被告李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江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常娴撤回对被告李江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常娴负担。审 判 长 肖卫华审 判 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依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