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山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广茂,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男,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1日、2015年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广茂、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诉称,2011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农历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被告史某某于2013年12月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由原告钱某某向被告史某某返还彩礼款43440元,但该判决未涉及原告钱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财产冰箱一台、电脑一台、落地台灯一个、被子四条、枕头四个、被套四条、床单四条、毛毯两条、脸盆两个、碗一对、被面子六条、四条珍珠项链、四套珍珠首饰、一套白金红钻首饰、一套白金蓝钻首饰、六条玉石项链、六条珍珠手链、两条玉坠、原告身份证、银行卡。被告史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原、被告相识、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以及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均属实。被告与原告确系山丹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当时因钱某某未参加诉讼,故对钱某某的婚前个人陪嫁财产没有进行处理。但原告诉状中列称的个人陪嫁财产不属实,被告只认可冰箱一台、电脑一台、落地台灯一个、被子两条,对四条珍珠项链、四套珍珠首饰、一套白金红钻首饰、一套白金蓝钻首饰、六条玉石手镯、六条珍珠手链、两条玉坠、身份证、银行卡均不存在,被告没有见过,且作为原告的个人贵重物品应由原告自己保管。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农历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3年12月3日,史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本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史某某与钱某某离婚。该判决未对原告钱某某陪嫁财产进行处理。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财产。庭审中,被告史某某认可原告陪嫁财产有香雪海冰箱一台、神舟电脑一台、落地台灯一个、被子两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2、原告提交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本院判决准予史某某与钱某某离婚,该判决未对原告钱某某陪嫁财产进行处理;3、原告提交2012年2月5日编号№008501收款收据一张,证明陪嫁财产冰箱品牌为香雪海,价值为4200元,2012年2月2日编号№0035751收款收据一张,证明陪嫁电脑品牌为联想启天,价值4990元;4、被告申请本院调取(2012)山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笔录,被告以此证明原告在该案庭审中陈述陪嫁财产有电脑一台,价值四、五千元,电冰箱一台,价值3000元左右,并且原告陈述不要求被告返还陪嫁财产;5、被告申请证人史某甲出庭作证,证人证述陪嫁财产有香雪海冰箱和神舟电脑,对于其他陪嫁财产不知道,也没有注意;6、被告申请证人钱某甲出庭作证,证人证述陪嫁财产有冰箱、电脑、台灯和两床被子,别的陪嫁财产不知道,对于首饰不知道也没有见;7、本院依职权向证人任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陪嫁财产有冰箱、电脑,在结婚前已经拉运到被告家中,对于品牌及价值不清楚,当时对陪嫁财产没有说,也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陪嫁财产;8、本院依职权向证人李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2年2月2日编号№0035751收款收据不是他出具的,他以前经营的是神舟电脑专卖店,从未销售过联想电脑,2012年2月左右钱某某家人确实购买了一台神舟电脑说是结婚要用,2014年夏天钱广茂曾打电话要其补开发票,他告知钱广茂电脑专卖店已经关门,印章、票据都没有了,开不上票。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钱某某的父母以原被告结婚为目的,为原告陪送的陪嫁财产,属于对原告钱某某的赠与,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法院判决解除,被告史某某无权对原告陪嫁财产予以占有,原告钱某某要求返还陪嫁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陪嫁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被告现只认可冰箱一台、电脑一台、落地台灯一个、被子两条,综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被告申请本院调取的(2012)山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笔录、证人史某甲、钱某甲、任某某、李某某证言,本院确认原告钱某某的陪嫁财产有香雪海冰箱一台、神舟电脑一台、落地台灯一个、被子两条,被告史某某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钱某某主张的其他陪嫁财产,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向原告钱某某返还香雪海冰箱一台、神舟电脑一台、落地台灯一个、被子两条,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43.75元(已交纳),被告史某某承担43.7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