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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冷济常追缴赃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济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214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冷济常,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中江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6日将(2014)中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冷济常犯罪所得赃款3613700元予以追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冷济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查,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的侦查阶段查明,被执行人冷济常用赃款购买了位于德阳市某区某路1号门面房(建筑面积135.84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旌区开发区国用(2010)第××号)、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营业用房(建筑面积96.26平方米,2011年10月15日商铺买卖合同)、以被执行人之女冷某名义购买的德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合同编号:(2013)××,其中被执行人之妻许明辉出资2万元、之女冷某出资3万元),许明辉、冷婷婷同意处置该房用于赃款的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冷济常用赃款购买位于德阳市门面房(建筑面积135.84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旌区开发区国用(2010)第××号)、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营业用房(建筑面积96.26平方米,2011年10月15日商铺买卖合同)、以被执行人之女冷某名义购买的德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合同编号:(2013)××)予以查封。二、评估、拍卖冷济常用赃款购买的位于德阳市门面房(建筑面积135.84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旌区开发区国用(2010)第××号)、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营业用房(建筑面积96.26平方米,2011年10月15日商铺买卖合同)、以被执行人之女冷某名义购买的德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合同编号:(20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的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