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韦代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代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43号罪犯韦代清,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罗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代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22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韦代清于2015年2月11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