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尚行与李从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陈尚行。法定代理人施海虹。委托代理人柏池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科。被告李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行与被告李从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行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尚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尚行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雪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