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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龚耀昌、张振兰等与东浩(启东)针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耀昌,张振兰,施严平,张永祥,郁洪琴,倪卫萍,徐素萍,朱亚生,张小平,王裕美,李秀菊,陆素平,孙品兰,施亚萍,季亚琴,郭卫芳,黄维英,周国芳,周志菊,陆素芹,袁汉琴,张建兰,许素英,张守芳,陆楚英,袁美飞,施云飞,吴郁平,邱玉珍,王信玉,刘德芳,李亚飞,毛卫芹,杜美玉,顾亚英,杨启兰,袁品菊,濮亚珍,蔡水平,鲁近英,樊培芳,东浩(启东)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龚耀昌。原告张振兰。原告施严平。原告张永祥。原告郁洪琴。原告倪卫萍。原告徐素萍。原告朱亚生。原告张小平。原告王裕美。原告李秀菊。原告陆素平。原告孙品兰。原告施亚萍。原告季亚琴。原告郭卫芳。原告黄维英。原告周国芳。原告周志菊。原告陆素芹。原告袁汉琴。原告张建兰。原告许素英。原告张守芳。原告陆楚英。原告袁美飞。原告施云飞。原告吴郁平。原告邱玉珍。原告王信玉。原告刘德芳。原告李亚飞。原告毛卫芹。原告杜美玉。原告顾亚英。原告杨启兰。原告袁品菊。原告濮亚珍。原告蔡水平。原告鲁近英。原告樊培芳。诉讼代表人施严平。诉讼代表人张永祥。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红亚,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浩(启东)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黄仓镇宽心街20号。负责人黄鹤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鸣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耀昌等41人诉被告东浩(启东)针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耀昌等41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但原告龚耀昌等41人未按规定在本案结案前及时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