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倪生根与黄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794-1号申请执行人:倪生根,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吴兴才,潜山县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小安,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倪生根与被执行人黄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执字第007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小安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小安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小安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