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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牟俊英、丁瑞鹏与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俊英、丁瑞鹏,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牟俊英、丁瑞鹏。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俊英、丁瑞鹏与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俊英、丁瑞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俊英、丁瑞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俊英、丁瑞鹏撤回对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原告牟俊英、丁瑞鹏负担。审判长  孙海明审判员  刘雪琳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