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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新标、孙德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新标,孙德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3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新标,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任新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德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孙德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新标、孙德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新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德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新标、孙德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