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贾柱,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贾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齐某驾驶AT8502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人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米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米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齐某负主要责任,米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20抢救电话,并将被告人送往521医院抢救;之后,又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61万元,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破案抓获经过、现场图、机动车辆驾驶人的驾驶消息单、车辆痕迹检查表、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领条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米某某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积极救助被害人,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已赔偿对方6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