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凉州区西营镇前兴村六组34号。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世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