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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李全祥、夏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李全祥,夏连华,虞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933号原告张国强,男,住莘县。被告李全祥,男,住莘县。被告夏连华,男,住莘县。被告虞敬军,男,住莘县。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张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宪广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