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李全祥、夏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李全祥,夏连华,虞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933号原告张国强,男,住莘县。被告李全祥,男,住莘县。被告夏连华,男,住莘县。被告虞敬军,男,住莘县。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张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宪广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