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肖德生、林建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肖德生,林建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辉(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德生,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宁县梅口乡。第三人林建忠,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德生、第三人林建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德生、第三人林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撤回对被告肖德生、第三人林建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400元,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莆田市九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应审 判 员 柯文林人民陪审员 陈 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