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胜聪与人罗泽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胜聪,罗泽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姚胜聪,农民。被执行人罗泽怀,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姚胜聪与被执行人罗泽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田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2920元,案件受理费37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泽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泽怀下落不明,无固定居所,没有什么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查询银行账户也无其他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4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执行的情形消��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