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平如朝、陈昌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平如朝,陈昌珍,平如育,程付萍,马玉峰,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平如朝,农民。被执行人:陈昌珍,农民,系平如朝妻子。被执行人:平如育,农民。被执行人:程付萍,农民,系平如育妻子。被执行人:马玉峰,农民。被执行人:张文霞,农民,系马玉峰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平如朝、陈昌珍、平如育、程付萍、马玉峰、张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51682元,未执行标的1416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如朝、陈昌珍、平如育、程付萍、马玉峰、张文霞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