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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振飞与王雪峰、姜洪明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峰,朱振飞,姜洪明,田爱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振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洪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爱华。上诉人王雪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向王雪峰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王雪峰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雪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