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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昭军与丹阳市广胜东风日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昭军,丹阳市广胜东风日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660号原告韩昭军。委托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广胜东风日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丹阳市丹金路广胜汽贸城内。被告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8号委托代理人初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伟,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昭军与被告丹阳市广胜东风日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昭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忻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刘颖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