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叶善芳与华润水泥有限公司、申亚媚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善芳,华润水泥(阳春)有限公司,申亚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叶善芳。被告华润水泥(阳春)有限公司。被告申亚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善芳诉被告华润水泥(阳春)有限公司、申亚媚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善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善芳提出撤诉申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善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叶善芳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