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胡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标杆7组禾丰桥30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690509001x。委托代理人:蒋新、杨其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标杆7组禾丰桥30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690311152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