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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胡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标杆7组禾丰桥30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690509001x。委托代理人:蒋新、杨其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标杆7组禾丰桥30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690311152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