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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杰,绰号“阿杰”,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杰在其租住的博罗县罗阳镇新世纪市场出租屋202号房内,多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同年8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将黄杰抓获,并从该出租屋处当场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68克)。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杰在其租住的博罗县罗阳镇新世纪市场出租屋202号房内,三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同年8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将黄杰抓获,并从该出租屋处当场缴获KOOBEE手机一部及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6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赶到现场调查,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罗阳镇新世纪市场出租屋202号房。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的住处当场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以及KOOBEE手机一部。4.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辨认人曹某某指出2号即为贩卖毒品的男子黄杰。5.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开始吸食海洛因,于2014年6月底开始吸食冰毒。海洛因吸食的方式是“追龙”,冰毒是用烫吸的方式。其一般每星期吸食一次冰毒,有时十来天吸食一次。毒品是其通过拨打136****7207电话联系一个叫“杰仔”的人,去其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新世纪市场出租屋内交易,共买过五、六次,每次100元买半克,吸食两次吸完。购买毒品的钱是其自己务工的薪金。6、被告人黄杰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2月份开始于博罗县罗阳镇新世纪市场出租屋与邓某平一起吸食冰毒。其贩卖过三次毒品给“阿明”,都是100元一小包的冰毒。阿明用号码为138****2833的电话联系他,将钱给其女朋友傅某某,然后她会打电话跟阿飞联系,对方会叫她到指定地点交易毒品,100元一小包。7、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9日将被告人黄杰抓获。8、人口信息,证实黄杰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住处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68克。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杰及曹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样本经现场检查,结果呈阳性。11、电话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杰的通话记录。1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以及KOOBEE手机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杰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杰的上述毒品和KOOBEE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建新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廖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