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晓利与瞿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利,瞿关生,拓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5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利,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瞿关生,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拓艳雄,女,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瞿关生、拓艳雄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晓利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382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执行费22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晓利与被执行人瞿关生达成和解协议,由瞿关生向张晓利偿还欠款本息共计15万元,剩余部分由瞿关生打下15910元欠条一张,其余部分申请人张晓利自愿放弃,执行费2290元由瞿关生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