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刑减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胡金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32号罪犯胡金平,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庆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金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犯在判决宣告前有漏罪,2008年2月2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庆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金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原判未执行完毕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60000元。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金平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伍 洋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