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君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君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64号罪犯杨君臣,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君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2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君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1.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杨君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君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