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韩永龙与王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龙,王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韩永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广珍,农民。被告王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龙与被告王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启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韩永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王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