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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韩永龙与王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龙,王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韩永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广珍,农民。被告王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龙与被告王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启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韩永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王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