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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执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申请执行人荆某某。委托代理人荆长洪,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放弃5,000.00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款项55,000.00元被执行人荆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