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执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申请执行人荆某某。委托代理人荆长洪,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放弃5,000.00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款项55,000.00元被执行人荆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