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复泉。委托代理人:王强、唐为群。被告:陆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