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诉中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营诉被被告李振和、诸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营,李振和,褚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张营诉被被告李振和、诸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27号原告张营,住所地前郭县。被告李振和,住所地扶余县。被告褚云龙,住所地扶余县。原告张营诉被被告李振和、诸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申请对被告李振和在农村信用社工资卡(卡号为)内存款每月冻结2000元。对被告诸云龙在邮政银行的工资卡(卡号)内存款每月冻结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振和在农村信用社工资卡(卡号为)内存款每月冻结2000元至额满2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冻结褚云龙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卡号)内存款每月冻结2000元至额满2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二、扣押原告担保人张宏所有的车牌号为本田雅阁轿车,扣押期间为半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