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梅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