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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梅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