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又红与曾清香、龚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又红,曾清香,龚慧,邹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号原告:刘又红,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曾清香,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龚慧,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邹汉华,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又红与被告曾清香、龚慧、邹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又红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共有人刘海庆,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95号9栋1单元1807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单元18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7014849,权证编号:01650333)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又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刘又红(共有人刘海庆)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单元18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7014849,权证编号:01650333)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