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俊花与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俊花,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俊花。委托代理人袁得宝。委托代理人刘领。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杜学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俊花因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俊花的委托代理人袁得宝、刘领,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韩洪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强平审判员 郭鑫涛审判员 刘大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