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应天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曹应天,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曹应天。法定代理人李伟。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原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原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上述申请执行人李伟、曹应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9日审结,该案(2013)长中民征终字第0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44360元,延期支付利息1364元(以1443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案件执行费2120元,以上共计1510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的银行账户存款1510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