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方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方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30号罪犯黄方亮,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方亮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2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方亮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方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方亮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方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