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吴小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催字第00018号���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吴小平,该行行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委托代理人钟金仟,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凯,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并于2015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公示,催促与票号为314XXX51/22XXX290承兑汇票有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沭阳支行,收款人江苏德华纺织有限公司,原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持有的,票号为314XXX51/22XXX290,票面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请求付款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沭阳支行支付上款票据所载明的承兑金额款。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海军审判员 沈润平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永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