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正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2号罪犯王正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正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王正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1.2分,因拖欠生产任务扣考核分1.5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正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因有拖欠生产任务的违规行为,且未缴纳罚金,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宇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