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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崔登文与西安环珠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登文,西安环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崔登文,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环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富。申请执行人崔登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环珠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25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西安环珠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崔登文24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崔登文放弃执行。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