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衡与刘江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衡,刘江山,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刘衡,男,1973年5月7日出生。被告刘江山,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一层。负责人郭丽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陆登登,男,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73号。负责人张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男,联系地址同单位。本院受理原告刘衡与被告刘江山、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江山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被告刘江山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江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