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光忠与李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忠,李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198号原告李光忠(又名李广忠),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世民,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车站附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忠与被告李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光忠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