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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国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12号罪犯吴国勋,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国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吴国勋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5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州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国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国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5.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勋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勋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来自